
【濮检释法】家长群里“老师”催缴费?警惕!11万诈骗案敲响校园防诈警钟
【编者按】我们选取贴近群众生活的真实案例,让每一起案例都成为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我们还原检察履职的关键环节,让每一次监督都展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我们提炼通俗易懂的检察官提醒,让每一句叮嘱都传递“司法为民”的检察温度。
导语
一句“缴纳学习资料费”的通知、一个熟悉“老师”的微信头像,看似是学校的正常收费要求,实则是犯罪分子瞄准家长信任设下的诈骗圈套。针对学生家长的电信诈骗,不仅侵害财产安全,更扰乱正常教育秩序。近期,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冒充教师诈骗案,就为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务必提高警惕,守住家校沟通的“安全防线”。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徐某等人将目光投向校园,通过微信搜索精准加入多所学校的家长群。他们冒充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模仿老师的语气和沟通方式,以“缴纳学习资料费” 为幌子,诱导家长向其指定账户转账。短短一个多月,多所学校的23名家长受骗,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1万元。
这些被告人分工协作,从搜索家长群、伪装身份到发布收费通知、接收转账,形成完整诈骗链条。家长们因对教师身份的信任,未及核实便匆忙转账,最终遭受财产损失。
案件办理
案件移送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细致核实证据链条。经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徐某、马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教师身份、隐瞒真实意图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精准指控犯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31日,华龙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黄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普法
校园是教书育人的净土,家长对教师的信任不应成为犯罪分子牟利的可乘之机。此类冒充教师诈骗案件,多利用家长对学校收费的配合心理和信息核实不及时的漏洞实施。为有效防范此类诈骗,检察官提醒广大家长牢记“五个一律”防诈准则:
涉及缴费事宜,一律通过电话或当面与学校、老师核实,不盲目相信群内通知;
对方要求立即转账、声称“过期不候”的,一律提高警惕,切勿仓促操作;
未通过学校官方渠道、班主任指定方式收费的,一律拒绝转账;
家长群中头像、昵称与教师相似的新成员,一律仔细辨别身份,必要时要求出示相关证明;
发现疑似诈骗或已经被骗的,一律及时报警,并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若不幸遭遇诈骗,需做好四步应对:立即报警并留存证据;联系银行或支付平台尝试冻结资金;在家长群发布预警避免他人受骗;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同时,检察官强调,诈骗分子虚构身份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即构成诈骗罪,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广大群众不仅要自身提高防范意识,也要积极向家人朋友普及防诈知识,共同筑牢校园防诈“安全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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