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在身边】入户盗窃 被判徒刑
伙同他人入户盗窃现金。近日,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男子崔某被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4年6月27日10时左右,崔某伙同姜某(另案处理),鬼鬼祟祟地窜至南乐县城关镇某小区。他们心怀不轨,经过一番观察后,进入了住户魏某的家中。在这私密的空间里,他们肆意翻找,最终盗走现金218元。得手后,这两人并未就此收手,仅仅一小时后,11时许,他们又将目标锁定在了另一小区。然而,这次他们运气欠佳,正当他们进入一户人家准备行窃时,不巧住户突然返回家中。惊慌失措之下,姜某当场被抓获,而崔某则侥幸逃离了现场。
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逃的崔某于2025年1月24日被成功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崔某的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社会危害性极大。
更为严重的是,崔某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次盗窃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系累犯。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过,鉴于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悔罪态度。法庭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后,依法作出判决: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这起案件给广大居民敲响了警钟,务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安装可靠的门锁、窗户防护设施,出门或休息时锁好门窗,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也警示那些企图通过盗窃获取不义之财的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要因一时的贪念,让自己陷入失去自由、背负罚金的困境,毁掉自己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