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告
公益诉讼举报电话
0393—6222000

12309检察服务大厅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电话:6866062

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举报电话:
12309、0393-6866071、6866072
检察长信箱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委员联络平台
微信
官方微信
12309
您的位置:首页 >> 检察业务
检察业务
【法在身边】无证运输烟草 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5-4-21 18:30:54    点击:228次    [关闭本页]

【法在身边】无证运输烟草 被判刑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仍驾驶车辆拉烟叶上高速。近日,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二人被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刑。


张某和张某乙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2023年11月5日,二人明知他人无烟草经营许可证明,仍受人雇佣开车在贵阳市某地拉了一车烟叶,欲运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23年11月7日22时许,张某二人轮流驾驶车辆行驶到河南省南乐县大广高速公路河南省南乐县段时,被南乐县公安机关和南乐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查获。经称重和鉴定,查获烟叶重量10900公斤,烟草样品中含有烤烟DNA,烟碱含量为14.96mg/g,涉案价值60余万元。

张某和张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为他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数额达6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二人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二人配合公安机关找到上线(已立案侦查)具有立功表现;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法庭综合考量判决如下: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张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的10900公斤烟叶,由保管机关南乐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检察官提醒:无证运输烟叶,车轮碾过的不是路,是法律红线!一次侥幸上路,换来的是铁窗与刑期,莫让非法运输碾碎人生前程。烟叶未到终点,自由先入牢笼!张某二人无准运证私运烟叶,看似谋利,实则 “引刑上身”,被判刑并处罚金,也是二人罪有应得。大家一定要从此案吸取教训,牢记法律利剑高悬,合规运输才是坦途。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
© 2010-2026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08106465号   
地址:南乐县县城南环路西段北侧   电话:0393-6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