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告
公益诉讼举报电话
0393—6222000

12309检察服务大厅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电话:6866062

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举报电话:
12309、0393-6866071、6866072
检察长信箱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委员联络平台
微信
官方微信
12309
您的位置:首页 >> 检察业务
检察业务
【法在身边】双方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判了
发布时间:2025-3-31 18:57:00    点击:767次    [关闭本页]

【法在身边】双方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判了


交通事故是道路上常见的事故之一,但事故双方都是醉驾的就很少见了,一男子刘某就偏偏碰到了这样的事故。近日,经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被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4年12月3日晚,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从饭店出发,沿341国道行驶。在行驶到某门市部前面时,刘某将车临时停在了路南侧。当晚21时7分许,张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行驶到该地点时,擦碰到刘某停放的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的事故后果。案发后,刘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竟达322mg/100ml。

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系无证驾驶,从重处罚。鉴于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刘某与张某达成互不追究协议。法院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醉酒后开车上路是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何况本案中双方都喝醉的情况下,即便一方把车停在路边事故仍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本案中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22mg/100ml,已经是严重醉酒状态,刘某被判拘役和罚金是罪有应得;本案中的张某(另案处理)也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大家一定要吸取刘某教训,酒后不开车,遵守交通法规,做合法公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
© 2010-2026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08106465号   
地址:南乐县县城南环路西段北侧   电话:0393-6222000